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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法规
    保安员在履行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
      作者:管理员  时间:2014-03-26  

一、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
1.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、殴打他人。
2.扣押、没收他人证件、财物。
3.阻碍依法执行公务。
4.参与追索债务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。
5.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、报警记录。
6.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。
7.严禁与非法组织、不法分子或动机不良人员等进行不正当和不必要的交往 。     
8.严禁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。
9.严禁散布有损或影响客户单位和他人声誉的言论。
10.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或服务对象讨要财物。
二、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
保安执勤纪律“八不准”。为了提高保安自身素质,完善保安纪律,树立保安形象,保障业主或租户财产及生命安全,保证勤务顺利进行,特制定保安执勤“八不准”。
1.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(住所)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、检查车辆、扣押证件、没收财物、罚款等。
2.不准参与拘留、关押、看守、讯问、制作笔录等警务活动。
3.不准故意刁难、辱骂、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。
4.不准殴打他人、教唆殴打他人,或参与打架斗殴。
5.不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。
6.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保安服务。
7.不准私藏、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。
8.不准负责民事纠纷、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的处理。
三、法定免责事由
1.正当防卫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   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 
《民法典》第一编总则,第八章民事责任,第一百八十一条   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”。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 
2.紧急避险
《刑法》第二十一条   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 
《民法典》第一编总则,第八章民事责任,第一百八十二条   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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